【今日话题】九一八!为了不能忘却的纪念!
94年前的9月18日,九一八事变爆发,中华民族开启了长达14年的浴血奋战,那些苦难、那些牺牲,中国人民不能忘、不敢忘!
1931年9月18日晚,日本关东军悍然炸毁南满铁路、铁轨、炮轰北大营,制造了震惊中外的“九一八”事变,一夜之间沈阳城被日军占领,不到半年东北全境沦陷。
整整14年大半个中国被践踏,在日军的铁蹄之下930余座城市沦陷,3500多万同胞伤亡,4200万难民无家可归、山河破碎、生灵涂炭。
1940年,年仅35岁的杨靖宇将军,率领东北军民与日寇血战,壮烈殉国,日军残暴地对他的尸体割头剖腹,发现他的胃里尽是枯草、树皮和棉絮,竟无一粒粮食!
抗日斗争中,赵一曼在一次激战中不幸被俘,临刑前,她给儿子留下绝笔,“在你长大成人之后,希望不要忘记,你的母亲是为国而牺牲的”。
面对家乡沦陷,东北人民组建起多支抗日义勇军,以血肉之躯和日本侵略者决死相拼,白山黑水间,到处熊熊燃烧起抗日的烽火,誓死捍卫中华民族的尊严。
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,前进!这是中华儿女发自内心的呐喊这是血战到底的空前斗志。14年抗战,一寸山河一寸血,先辈的牺牲奉献,后人永不忘,民族的忠勇傲骨,如今亦不倒。
每年9月18日,中华大地的鸣警之声都在提醒中国人铭记血与泪烙刻的伤疤,致敬中华民族不屈的脊梁,勿忘九一八!缅怀先辈,铭记历史,吾辈自强!
这些关于爱国有哪些法律知识,你也需要了解!
爱国,是你的义务,不是你的自由。
爱国,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的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法律义务,不是一个可以选择的自由,你不能想爱就爱想不爱就不爱。
维护祖国荣誉,是你应当遵守的宪法义务。
你我作为中国公民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我们有维护祖国的荣誉的义务,不得有危害祖国荣誉的行为。
为国家而战,是我们的神圣职责
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规定,“保卫祖国、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。”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还规定,“煽动、组织、策划、实施分裂国家,破坏国家统一”,是犯罪。
不得侮辱国旗、国徽,违者,可能会坐牢,可能会拘留。
国旗、国徽,都是我们国家的象征和标志。任何人,不得在公众场合,故意侮辱国旗、国徽,焚烧不行,毁损不行,涂划、玷污、践踏也不行。
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规定,有此行为,构成犯罪的,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规定,有此行为,情节较轻,不构成犯罪的,公安机关可以处以十五日以下的拘留。
国歌,也是我们国家的象征与标志,不得侮辱。
我们的国歌是《义勇军进行曲》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》已正式施行。在公共场合,故意篡改国歌歌词、曲谱,以歪曲、贬损方式奏唱国歌,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,跟侮辱国旗、国徽一样,可能拘留,也可能坐牢。
不得升挂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。
这是我国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的规定。
亲友去世,不能用国旗、国徽,不能奏国歌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》都规定,不得用于私人丧事。
家庭装修,不能用国徽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》规定,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。
牢记“九一八”,是因为这一天为所有中国人敲响振聋发聩的警钟,只有国家强大了,人民才会有尊严,天下兴亡,匹夫有责,勿忘历史,吾辈自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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